郭律师: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2024-10-28 09:57:24来源:西游留学网作者:饮舟 阅读量: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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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郭律师: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受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第一条的委托人是(国家) (大学外语名称,以外语为准) )大学中文名称)留学、

第二条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留学国家咨询、代办人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包括、等。

支付方法是。

二、受托人义务第四条信息提供1 .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国家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的院校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手续等基本情况。

3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介绍留学水平(属于在校国家高中、预科、专科、学士、硕士等)及专业详情。

4 .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入学申请1 .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入学申请的相关资料准备。

2 .受托人代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 .为委托人办理受托人指导或支付申请费、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 .受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必须在年月日前取得委托人向留学大学申请的合格通知书。

逾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系及专业等不一致的),受托人应当在年1月前将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返还委托人。

5 .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入学申请的处理进展、结果。

第六条签证办理1 .受托人指导委托人准备签证申请,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者边境批准文件。

2 .受托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跟随委托人前往驻华大使(领)馆按照要求准备的所有签证申请材料后,工作日向委托人驻华大使(领)馆提交签证申请材料。

该使(领)馆提交签证申请材料,对送签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其要求办理。 需要面试的,受托人可以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其他1 .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服务等,其收取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载明。

2 .受托人收取委托人中介服务费的,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收据。

3 .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开具有效收据或者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更换为有效收据。

4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向国外高校支付注册费、杂费等费用的,受托人应当提供符合委托人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 .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除委托所有人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外,不得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

三、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当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提交入学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因留学国家政策、签证政策或者留学院校申请人的人学要求发生变化的,委托人应当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委托人到国家驻华使(领)馆委托人面试的,委托人应当按照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的全部条款,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不能履行合同的,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返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于年月前收回(或先行)委托人向申请留学的大学支付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受托人为实现成本合同目的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除退还全额中介服务费外,还应当将中介服务费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受托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拟留学院校录取通知书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当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的高校录取通知书,并负责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十七条委托人为实现成本合同目的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书资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因委托人违法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委托人已经向受托人提供了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提交该材料。 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2 .受托人已向外界提交全员申请留学的文件,但委托人尚未收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协助收回委托人向申请留学的高校支付的学费、杂费等。

3 .委托人收到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减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并协助收回委托人向申请留学的高校支付的学费、杂费等。

4 .受托人未向留学对象国驻华使(领)馆提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扣减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协助收回委托人向留学申请大学支付的学费、杂费等。

5 .受托人已向留学对象国驻华使(领)馆提交委托人的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扣减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协助收回委托人向留学申请大学支付的学费、杂费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重大自然灾害、疫情、战争、骚乱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时间以及该当事人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提交证明。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否则,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种方式解决。

第一个: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补充、变更、修改合同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提供签证服务的,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当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

补充合同经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生效和终止条款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盖章)、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日)、年月日签名日)、年月日签名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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