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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云南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招收留学生。

2023-11-27 21:38:38来源:西游留学网作者:欤你 阅读量:15445

近日

云南省教育厅

6月1日起,云南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招收留学生。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生与培养》

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其中明确

学校不得委托或授权

中介机构代替学校招生

招收国际学生

公安机关核对身份后

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内容如下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管理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学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为国际学生在云南的学习提供便利,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在云南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经正式批准的学校。

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在云南省上述学校接受教育或者培训的外国学生。

第四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云南省有关规定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必须规范和质量。

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全省国际学生活动,制定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政策,指导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活动。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负责本地区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省外办、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七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资质,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安、外事部门意见后批准。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招生资格审查工作,并将招生学校名单定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制定国际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并报新生入学前六个月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代替学校招生。

第九条学校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对国际学生的健康状况、学习兴趣、学习能力等进行考核,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考试或者考核。

第十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须将学生持有的身份证交州(市)级公安部门核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应当要求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收小组形式短期学习( 6个月内)的国际学生,但必须事先与外方派遣机构签订协议。

团体国际学生未满18周岁的,学校应当要求外方派遣机构依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提前办理组织未成年人出境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随团体派遣为国际学生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二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以及转学的有关费用规定。

费用、退款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三条学校或者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或者助学金,并根据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入学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健康检查。

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的传染病的,不得录用,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育规划纳入学校总体教育规划,选拔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优良、适合国际学生教育的教师,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堂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

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国际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考勤等日常表现。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和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学。

转学条件和手续,由所在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育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或者实践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在校外实习或者实践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在国际学生居留证件上填写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如果国际学生持有的居留许可中没有填写相关信息,则无法获得校外实习。

第二十条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国际学生学籍档案,开展学籍管理工作,向符合考核要求的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国际学生管理机构,由校长负总责,由一位副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四章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提供住宿等生活服务设施,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住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管理检查。

国际学生居住在学校宿舍外的,应当按照学校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学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教育,帮助他们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在入学报告时应当与国际学生签订关于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是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内不得举办传教、宗教集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开展、组织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告招生准备工作,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告颁发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对国际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州(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协助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

未按规定参保的,应当限期参保,逾期不参保的,学校不予录取; 对于在学校学习的东西,请不要退学或注册。

第五章监管

第二十九条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此规定,制定属地学校国际招生和培养实施细则,指导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国际招生和培养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在国际学生招生和培养过程中违反违法行为的,由教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按职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其他有关留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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