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不得免试高水平运动员。

2024-01-16 16:33:18来源:西游留学网作者:冬偶 阅读量:14014

中新网2月22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其中明确规定,高校不得对高级运动员单列豁免名额,也不得制定单独的豁免办法。

教育部:高校不得免试高水平运动员。

《意见》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管理提出了要求。

准确把握——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

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高校要明确工作定位,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高体育竞技水平的学生,为奥运会、大运会等重要体育赛事和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供支撑

要重点布局基础好、社会普及度高、竞技性强的体育项目,试点构建大中小“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引领学校体育课与竞赛的改革与发展,为我国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

——明确各管理主体职责

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项目的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规划,相关高校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高校应当制定高水平运动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负责制定和执行教练、运动员奖惩措施的学生学分认定和学籍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各运动队日常训练和比赛工作,审核、批准各运动队的发展规划、年度总目标和训练计划;

教练员负责制定本队的年度训练目标、计划和任务; 带领本队负责训练和日常管理的队伍参加比赛,对负责赛后总结的本队运动员的体育成绩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高水平运动员必须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遵守运动队管理办法,服从教练员的指导训练,保质保量地完成训练计划,提高竞技水平,积极参加各项比赛,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荣誉。

——严格的运动员学籍和学分管理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按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编入各运动专业运动队。 学籍纳入所属学校学籍系统统一管理,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运动员的训练和竞赛。

高水平运动员招收入学专业,除因学生身体原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

高水平运动员的基本学制与普通学生相同,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本专科学校规定的最大年限。

运动员的“训练与竞赛课程”贯穿所有年级,“训练与竞赛课程”可以代替体育课程的必修和选修部分。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和普通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原则上应当一致。

高级运动员每学年修的课程达不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应当留级。

考试不合格者根据需要接受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修。

高水平的运动员能够按时完成高质量的训练计划,竞争成绩优秀的运动员可以获得奖励单位。

参加比赛不能获得名次,集训影响学业考核不合格者,经本队教练申请,由学校体育部门运动队管理小组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补考或重修相关课程。

——规范运动员受伤、离队、退学管理

高级运动员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离队。

因急性外伤或者急性疾病,需要暂停训练或者比赛,确需休养的,本人应当经专科医生诊断,向所属代表队提出临时离队申请,并说明临时离队期限。

经所属代表队监督和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学校体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养。

伤病治愈或期满后,必须立即归队。

因受伤、患病、残疾或者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不能继续参加训练的,由本人凭指定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属代表队提出离队书面申请,经所属代表队教练和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体育部门组织学生经与教务等职能部门协商,经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议确定,可根据高水平运动队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工作或退出队。

后续工作根据情况由学校体育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高水平运动员在毕业学年前,自费申请出国留学,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学校不保留学籍。

高级别运动员进入毕业年级后,自费申请出国留学,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高级选手在校期间,不能在国外实习。

成为国内交换学生后,只能代表原学校参加比赛。

高水平运动队成员不服从学校和体育部门的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比赛影响学校声誉和利益,被批评教育无效

——细化运动员奖惩管理

大学可以根据学生的训练情况和竞争成绩,给予适当的饮食补助和精神、物质奖励。

思想进步、学习优秀、竞赛和训练成绩突出、符合学校豁免申请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可以按照学校豁免统一规定和办法申请豁免资格。

高校不得对高水平运动员实行单列豁免名额,也不得制定单独的豁免办法。

运动员在学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必须严格遵守《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相应文件处理。

对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等违纪行为的运动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犯者给予严肃处理。

无故两次不参加规定的正式比赛,或者在比赛中造成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加大组织实施和监督力度

各地各有关高校要把建设高水平运动队作为深入推进体教融合的重要途径,在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竞争、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各有关高校纳入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序列,畅通高校优秀运动员进入省队和代表队的通道。

要探索聘请优秀退役运动员和具有扎实理论、实践基础的专家充实教练员队伍,严格按照《新时代高校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管理。

要建立教练员问责制,将教练员培训竞赛、课外辅导等纳入教学工作量,并将绩效与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和考核表彰等挂钩。

要完善高水平运动队竞赛体系,健全以足球项目为先导、篮球、排球等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学校全国和省级联赛制度,形成比赛体制稳定、衔接有序的竞赛格局

完善以竞技成绩为基础的高水平运动队动态管理和退出补充机制,实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资格与竞技成绩相结合的末位淘汰制度,淘汰并退出未取得相应成绩的学校。

要发挥“以赛促训、以赛促建、以赛促监”在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考核评价,完善比赛成绩跟踪考核机制和高水平运动队评价制度。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加大对违纪学校和师生的处理力度,出现更严重管理问题的学校和项目取消其建设资格。

来源:中国新闻网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